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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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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要认真执行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等别、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在保护用地、促进节约用地,以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调控作用。
  二、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其中30%缴入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缴入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中央和地方分成规定,分别办理中央和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非税收入缴款书”中执收单位栏填写“国土资源部门”,“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回单)由代收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将第一联原件转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此联报有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缴款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第一联复印件分别报送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第二联(存留)由代收银行留存;第三联(支票附单)随支票留存付款银行;第四联(收据)作为缴款人的记账凭证;第五联(存根)由执收单位留存。
  三、根据《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7号)规定,对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也应按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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