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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综[2014]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2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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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经研究,决定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江西省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
江西省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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