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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6]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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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确认我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收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青财综〔2006〕30号)收悉。你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是由市政府投资主办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残疾儿童、残疾人康复训练及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对参加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收取保育费、管理费和康复训练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上述三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票款分离”系统征收。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及教育经费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你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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