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执法执勤用车延期执行上期协议供货采购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定为1年,至2013年12月期满。根据总局(税总采便函[2013]16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老项目衔接,经研究决定,在新的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各级国税局采购税务执法执勤用车,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308号)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局在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比对,确保采购执法执勤用车性能及采购价格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和当地市场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协调处理。
  2013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 津财采[2012]1号 2012/1/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第十期 赣财购[2009]31 2009/9/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 津财采[2013]6号 2013/4/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 苏国税函[2010] 2010/6/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办公 内财购[2014]64 2014/5/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浙财采监[2014] 2014/8/2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 鲁财库[2008]13 2008/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 桂财采[2014]26 2015/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有 京财采购[2006] 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