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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4]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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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税局、农办(农委),省农垦集团,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坚持依法征收、支持服务“三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落实,认真贯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好以下优惠政策,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免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三、优化服务,切实提高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效能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强各项政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政策服务效能。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税法宣传月等活动,对涉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专题解读和宣传辅导;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研和分析,针对一些执行难度较大的政策,要提出完善的对策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本级无法解决的,积极向上级提出合理建议;对农业龙头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三个一”的郑重承诺,即除特殊情况外,在实施执法类检查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检查不超过一次;实现“六个一”,即纳税服务一个实体,任务扎口一个部门,服务受理一个界面,咨询解答一个口径,调查辅导一次到位,任务管理一个模块,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业龙头企业的负担,提高服务效能。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着重树立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纳税”的企业典型,以点带面,扩大示范作用;要积极联合税务部门宣传税法政策,利用板报、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等各类平台加以宣传推介;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现有税收政策的培训和辅导工作,使企业能够了解政策,用足政策;要主动引导企业围绕现有税收政策制定生产经营策略,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使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上述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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