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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4]7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4-24
实施时间: 2014-4-2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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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管理
  2014年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时间
  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培训范围及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及计划另行通知。中、初级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如下。
  1.企业类继续教育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特别是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内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企业税法知识;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等。
  2.行政事业类继续教育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彩票机构、医院、高校、中小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会等行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改革政策;基建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等。
  3.农村及社团组织类继续教育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各自管理权限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3.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信息管理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会计人员因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而需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申请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年度截止到2011年。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分月培训计划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备案主管部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导入会计管理系统并上报学员考勤情况。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合理制定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如实上报学员考勤情况,严格禁止只收费不培训。
  (五)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网上申报权限转让给其他机构使用,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分。
  三、报备管理
  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期内有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在北京财政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一)备案范围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拥有200人以上会计人员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参加备案登记。
  (二)备案方法
  申请机构提交备案信息应按照“网上申请--现场确认”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请查询北京财政网站(网址:www.bjcz.gov.cn)--会计业务--继续教育。
  (三)备案时间
  网上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5月4日至5月25日。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5月4日至5月30日。
  (四)备案内容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应当向注册地的区县财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2.相关监管部门(工商、民政等部门)办理会计培训资格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备案公示表原件及复印件(市属主管局或总公司不提供此材料);
  5.本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6.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承诺书;
  8.培训机构上年度工作情况总结。
  (五)备案部门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择机构注册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如培训机构存在跨区县培训执业的情况,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执业场所分别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2.拥有200人以上会计人员且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3.已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信息由市财政局在北京财政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培训机构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促进会计事业发展。
  (二)各培训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按时申报、合法经营、诚信办学,对备案材料和日常培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
  (三)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按照管理要求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对于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示备案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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