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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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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7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欠缴清理工作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无权减免。各市财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催缴入库,并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
  中央和省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场地使用费征缴清理工作,其中省属驻青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调整省属驻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企[2005]25号)规定执行。
  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地方企业、外商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享部分收入将通过年终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采用直接缴款方式,企业持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由开户银行将应(补)缴的场地使用费划转相应国库。其中,省属外商投资企业缴款书的具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山东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省金库”。缴款书的预算科目名称栏,由企业根据合资合作的实际情况分列“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款中央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项”、“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款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项”、“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款地方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项”或“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款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项”。
  二、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日常征缴、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财务报告核查工作做好场地使用费的日常征缴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报送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同时,应一并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已交纳的场地使用费缴款书复印件或相关资料。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予以通过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每年的抽查面不应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财政部门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外,应将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出资和验资情况、提前收回投资报批情况、外汇账户收支情况、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提缴和使用情况等作为重点内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核查的,根据财办企[2001]586号文件规定,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各市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总结报告,请于2006年9月15日前,随同场地使用费欠缴清理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
  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缴、清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依法查处外商投资企业不缴或少缴场地使用费的违法行为
  对于拖欠不缴或少缴场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场地使用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场地使用费一定比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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