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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度支持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商务商服字[201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16
实施时间: 2014-5-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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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发展的通知》(京商务贸发字[2012]55号)和《关于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商务商服字[2013]1号)精神,现就本市2013年度支持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项目
  2013年度各会展企业在北京举办的引进国际大型展会项目、北京市引导支持品牌展会项目、同质同类展会整合项目及大型会展展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单位; 联合主办的应由其中一家主办方(主运营方)申报。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生法律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展会(或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同意函)。
  (五)申报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执行完毕。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七)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补助的申报表(附后)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企业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部门的展会批准文件(同意函)。
  (四)展会说明书、所有参展商名录、主运营方与参展商的所有合同复印件、所有国际参展商的展位确认书。整合展会还需提交整合前展会举办情况(名称、举办时间、地点、效果、问题)。
  (五)主运营方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项目的支出情况;相关已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
  (七)多方承办的展会应提交多方达成有关申报主体的协议。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
  (九)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资金申报资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取消鼓励资金申报资格。
  项目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14年6月13日止,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将展会项目和企业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商务委,各区县商务委在10个工作日内逐项目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14年6月27日前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五、审核程序
  各区县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进行综合审核。其中:
  (一)引进国际展会的,经市商务委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二)申报品牌展会项目的,应是市商务委发布的2013年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市商务委将对照《北京市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进行核对,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整合展会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与行业协会、全市会展业协调机制办公室联合对展会进行评估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大型会展场馆配套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五)市商务委依据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意见,提出2013年对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项目的支持意见,报经市商务委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程序,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支持资金。
  (联系人:商务服务业发展协调处 范启;联系电话:87211898)

相关附件:
2013年北京市商业会展业发展促进项目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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