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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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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对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起典型作用的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投资项目,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共同审查联合逐级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对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专帐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级负担。重点项目省级全额投资,示范项目省级投资70%,补助项目省级投资30%。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县负责配套。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视已入库项目情况,负责编制年度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预算编制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投资计划要求的,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市或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逐级审查汇总和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逐级拨付方式。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以专款形式逐级下达。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无申请的拨款。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现行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管理方式编报项目用款申请,持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报告,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用款计划资料和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符合实际,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拨款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按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应拨付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80%,其余20%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及相关协议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以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对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程序暗箱操作的,财政部门将停拨资金。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款渠道返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按原资金拨款渠道收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二)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设备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五)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七)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八)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前期工作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不可预见费不超过于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之和的2%。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或转包项目的,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业主管理费。
  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应纳入项目资金核算,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应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用于项目审查、踏勘、项目勘测费、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支出,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单独安排,不列入单项项目投资成本。具体使用时,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工作量提出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决算验收申请。县级承担的项目,由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查,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后,报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终验。市级承担的项目,由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后,报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终验。省级承担的项目,由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终验。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始,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验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由省组织或委托市级进行竣工验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由省委托市级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经检查项目实施不合格、未达到进度质量要求、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等问题项目,应停止拨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半年,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不再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变更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停止审批下达该市县相关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信息工作,每季度终了20日内分别向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同时,各级对重大事项实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条 中央对我省安排的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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