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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5]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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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全省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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