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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5
实施时间: 2005-7-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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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现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金的征缴。海域使用金的征缴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启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鲁财综〔2003〕82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办法。尚未实行的,财政部门要尽快为同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办理项目编码。
  二、账户管理和票据使用。实行银行代收后,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对本单位账户和财政票据进行清理,撤销收入过渡账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原来使用的旧版专用票据,要统一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缴销。
  三、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各级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分成比例按照《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33号)的规定执行,即省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分成20%,市以下分成50%;设区的市以下各级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分成10%,市以下分成60%。
  四、海域使用金的缴库办法。为便于各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国库,采取先缴专户再入国库的征缴方式。按照审批权限,属于省级征收部分,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由省财政负责按比例分级入库。属于市县级征收部分,除省级分成部分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外,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负责,就地按比例分级入库。
  五、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征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办法。对本通知下发后,仍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不撤销收入过渡户、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欠缴中央或省级收入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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