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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4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11
实施时间: 2005-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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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规范全省国土资源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切实做好国土资源部门非税收入实施“票款分离”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执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按“全省国土资源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附后)执行。凡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征收,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编制“票款分离”项目编码。今后新增加收费项目的征管方式,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应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缴,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启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鲁财综〔2003〕82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办法。尚未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财政部门要尽快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编码和票据领购手续。
  三、实行银行代收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撤销收入过渡帐户。除另有规定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凡是国土资源部门与房屋管理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的市县,可以执收相应业务范围内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凡是国土资源部门代其他部门执收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执收委托部门的项目,并使用委托部门的收费票据。
  五、为便于土地出让成本费用核算,加快资金流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设立专门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用于缴存和核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各项成本费用及纯收益的划转。各级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缴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后,由财政综合部门(预算外、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每月终了,将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通过“票款分离”系统,按照“其他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项目缴入同级国库。其中,土地租金和土地收益金按照“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项目入库。涉及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管理,按鲁财综〔2004〕102号文办理。
  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缴入国库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票据。
  六、按现行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暂不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款。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填制“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缴款书”,就地全额缴入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管理方式,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106号)规定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征收管理方式,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鲁政发〔1994〕38号规定执行。
  七、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和超标准征收。对应使用“票款分离”办法收缴的各项收入,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程序。对本通知下发以后仍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不撤销收入过渡户、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欠缴中央或省级收入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国家和省“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国土资源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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