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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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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改为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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