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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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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涉及本《通知》公布取消的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注销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缴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上述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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