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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3]65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6-4
实施时间: 2013-6-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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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保险行业协会,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9号)规定,现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1.5%。
  二、自治区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自治区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自治区各保险机构、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协作,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等相关工作。
  四、各盟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认真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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