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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证监局转发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3]14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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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资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资委,自治区直属各金融企业: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财政局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对提出申请国有股转持的,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二、符合规定的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申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并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三、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做好当地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国有股转持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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