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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3]18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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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3年11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驻区其他保险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区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逐年滚存、封闭运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是指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品种,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而设立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年总保费收入,是指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及参保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林业企业、林农自缴保费之和。
  第四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
  (一)以各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为核算单位,按各公司种植业、森林保险当年总保费收入的5%计提。当大灾风险准备金累计余额达到全区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总保费收入的25%时停止计提。
  由于重大自然灾害赔付而产生的资金缺口,从下一年度开始按照总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继续补提。
  (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省级商业银行设立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账户,统一存放大灾风险准备金。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定向使用、逐年滚存。
  第六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重大自然灾害超赔和防灾减灾工作及设施建设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以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为核算单位,如赔付金额达到当年该盟(市)种植业或森林保险总保费收入的100%时,启动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以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累积余额为限,直至赔完为止;如果仍不够赔付,则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防灾减灾工作及设施建设以省级承保主体为单位。承保单位应编制(种植业、森林)防灾减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经费预算。相关预算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防灾减灾工作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承保单位为主并先行建设,财政等验收并适当奖补”的原则进行。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该单项经费的50%。对防灾减灾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动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赔付时,应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出动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书面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受灾情况及查勘定损结果;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动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需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和保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并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提交动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书面申请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核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后,自治区财政厅应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中拨付赔付资金至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账户,再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合理赔付。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二)挤占、挪用大灾风险准备金中下拨的赔付资金、防灾减灾费用的。
  第十四条 由于保险经办机构原因而退出在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域的业务经营资格,其已缴纳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金〔2012〕117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金〔2013〕1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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