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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1]33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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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交通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意自治区交通厅组织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二、上述考试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另行核定。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自治财政统一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二 ○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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