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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2]217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13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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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2012年自治区政府第16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2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1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精神,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经财政部同意,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农田水利经费来源之一的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从当年实际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严格按照10%的比例提取。中央统筹其中的20%,自治区统筹其中的20%。
  第二章 计提口径及核算科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
  第五条 为确保各盟市、旗县(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办法要求,在预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直接按规定比例,将中央、自治区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转中央、自治区国库。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三章 计提及清算办法
  第六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按照季度计提的办法。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l0月的lO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l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并填列“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各地区要调整2012年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方向,压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开支规模,切实保障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足额计提。
  第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实行多退少补。退还和补缴均通过中央、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l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八条 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l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和竣工验收费用,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十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各盟市、旗县(区)水利(水务)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盟市、旗县(区)向自治区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需由盟市水利(水务)、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申报项目时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并由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经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和设备采购,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村牧区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将《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权重35%)、粮食产量(权重40%)、绩效因素(权重10%)、地区倾斜(权重15%)。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厅、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汇总全区情况后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盟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汇总全区情况后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我区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水利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尽快落实政策。
  第十七条 管好用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全面推进财政性农田水利建设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财政性农田水利建设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及时足额计提和上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着力提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特别是截留应上解的自治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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