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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成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维权委员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4]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5-5
实施时间: 2014-5-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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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成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规则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教育培训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维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5.《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6.《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5日
  附件4: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转型需要,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指导,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委员的组成及其条件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事务所资深专业人士、政府管理部门和省、市注协专家组成。
  委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第六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省注协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与各委员的联络、会议与活动资料的准备、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印发等。
  第九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注协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学习、研讨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组织颁布的会计与审计职业标准、准则;
  2、对财政主管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审计准则,及其指南、指引等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
  3、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对省注协在人民来信调查处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研究新业务,制定新业务执业指引或指导意见;
  6、针对全省行业内、外提出的专业性问题给予书面答复;
  7、省注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的专业处理意见,省注协可以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章 工作规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通常采用集中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网络通信等形式开展,其中采用集中会议形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职。
  对要求保密的事项,委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2011-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的组织管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委员的组成及其条件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事务所资深注册会计师,省、市注协专业人员,省注协培训师资组成。
  委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教学理论水平、专业资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
  第六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省注协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8人。
  第八条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与各委员的联络、会议与活动资料的准备、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印发等。
  第九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注协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根据中注协行业年度人才培养与行业培训计划,审议省注协秘书处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研究我省行业高级人才培养目标,拟订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级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
  3、审议省注协制定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
  4、分析、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开发教育培训课程;
  5、指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人员培训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前教育。
  第五章 工作规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职。
  对要求保密的事项,委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良好的专业形象和诚信形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委员的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事务所专家和省、市注协专业人士组成。 每届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省注协不再推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与各委员的联络、会议与活动资料的准备、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印发等。
  第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注协统一安排,费用在会费收入中列支,并可以接受事务所及社会捐赠,设立维权专项基金。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研究和探讨维护行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2、研究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研究和探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遏制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和办法。
  4、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过程中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情形提供援助。
  5、针对在行业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以及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6、省注协交办的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成果由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当年处理维权重大事项或维权成果。
  第五章 工作规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开展可以采取网络通讯、集中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职。
  对要求保密的事项,委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1-6).doc    
修正:

上述法规附件6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会协[2016]5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6-8-22
实施时间:20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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