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3
实施时间: 2014-5-1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42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南京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4]57号)的规定,南京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仍按2008年的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进行征收,即36092元。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征收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92元)×100%
  三、征收流程
  1、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2、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单位年审后,依法核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向单位发放《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3、对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同时寄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4、单位凭《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按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或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3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 鄂财综发[2005] 2006/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冀税建议字[202 2024/4/1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残 赣财非税[2013] 2013/4/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2017/5/8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 黔财非税[2016] 2016/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 湘财综[2015]21 2015/7/2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残 2013/4/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 鄂发改价调[202 2020/9/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度残疾人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8/3/21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 温残联教就[201 20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