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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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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纳税人划分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税率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五、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电信业纳税人发售发票,对纳税人手中结余的地税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方式, 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为发票管理过渡期。
  过渡期内无结余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结余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结存的发票。
  截至2014年7月31日,仍有结余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自2014年6月1日(含)起,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七、税款征收及征收机关
  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电信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的营业税,在2014年6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少计营业额补交营业税、补开发票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八、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减少税制转换给纳税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请纳税人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征管信息采集、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购等工作。
  九、纳税人可登陆新疆国税局(http://www.xj-n-tax.gov.cn)网站查询营改增相关政策,可与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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