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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认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0]46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3-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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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民政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2〕1079号),结合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资金范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从彩票销售资金中提取的“自治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发行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详见附件《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纳入改革范围的各项收入一律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建行车站西街支行账号:150017066550003801)。
  三、缴库方式。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自治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发行费从彩票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四、票据使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3〕472号)规定,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来使用的其他缴库票据一律作废,停止使用。在首次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先向财政部门提出领取申请,办理《票据领购簿》。再次领用时,需携带《票据领购簿》和作废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办理领取手续。同时,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要对原领购已开具或未使用完的《缴款书》等作废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列表登记造册(票据名称、数量、起止号码)后,在领取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送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
  五、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请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系统内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规范提取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确保应提尽提,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彩票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应提不提、超比例多提、截留、挪用非税收入,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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