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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0]122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9-6
实施时间: 2010-9-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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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具体包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缴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考生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申请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公务员录用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不适用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
  四、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收取。如果考生人数较多,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可以委托相关盟市考试中心收取。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将所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同级财政按照收入级次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缴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各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对考试考务费进行收入划解和分成。
  六、相关单位组织考试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二 ○ 一 ○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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