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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8-4
实施时间: 2005-8-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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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征收事宜。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建设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除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林权登记范围以外的林地的、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市(设区的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属于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二、免征免收项目。农牧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牧区居民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集体林地的,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05年以后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停止收取林地管理费。
  三、缴库事宜。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区,缴库程序按照改革的要求操作,未实行改革的地区按照本《办法》执行缴库。
  四、资金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中20%集中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20%返还给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盟市财政部门,用于盟市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60%返还给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旗县财政部门,用于旗县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五、违规处理。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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