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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07]13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3-15
实施时间: 2007-3-1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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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进一步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审验登记并换发全国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登记范围
  1、在自治区范围内持有我区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完成2004—2005、2006-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2、中央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调入我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审验登记时间安排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登记时间为2007年4月10日至2007年12月10日。此次审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审验登记和换发证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本单位初审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集中由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专门经办人送至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
  三、审验登记换证条件
  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财政部门规定的2004—2005、2006—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四、审验登记实行属地原则
  审验登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进行。审验登记和换发工作可根据属地原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办理。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审验登记换证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持证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实行在岗人员登记制度。
  五、审验登记的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一)审验登记的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清理整顿状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清理整顿状况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软盘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办理审验换发证书手续。“汇总表”和“登记表”可到内蒙古财政网站(网址为http://www.nmgcz.gov.cn)下载,也可以复印、复制。
  1、要求持证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务等证明材料到单位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统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清理整顿状况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以上证件材料报至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再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登记表”和证明材料据实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清理整顿状况汇总表”后,和人事部门一并共同审查核实签章后,由专门经办人集中统一上报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审验登记并换发新证手续。
  2、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好“汇总表”和“登记表”后,直接到原发证机构即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审验登记换证手续。
  3、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会计岗位证明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按新单位归属管理办理审验登记换证和注册登记手续;如已调换工作单位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但尚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属于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不属于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还需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审批手续。以上内容均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附件3)方可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持证人员如有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发生变更内容的须要携带相关和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附件3),以便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及时变更,今后在报考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评优表彰时不予重新确认。
  (二)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清理整顿状况汇总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清理整顿状况登记表”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2004-2005年度和2006-2007年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及聘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1寸免冠红底证件照片1张,用于换发新证。
  六、审验登记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发证机关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讫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要将换证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相结合,对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持证人员,要求先补继续教育后换证。对已在会计工作岗位,但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或变更手续的,要求在换证时一并给予补办。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审验监督检查时,对于已经跟原单位脱离关系或调转外地工作但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以及从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和审验检查的持证人员,责令其必须限定在今年6月30日以前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后果自负。
  2、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审验登记换证工作,按照审验登记换证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持证人员按岗按编实行登记制度,对持证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于挂靠本单位名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本单位人员进行彻底清除,纯洁会计队伍建设,为进行科学有序规范的会计人员管理打下基础。
  3、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文件(财办会[2005]4号)要求,对审验合格的会计人员一律颁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前各地私自印制的证书必需在这次换审验中全部换发为新版证书,否则视同为无法律效律的证书并一律作废。
  4、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会计从业资格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6]22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工本费10元。
  七、其他事项
  (一)填表注意事项
  1、填写“学历”应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为准。
  2、填写“已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时,要以1992年底以前评审通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1992年底以后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资格为准;在填写“已被聘用会计资格”时,要求以单位聘用证书为准,并将聘书附上。
  3、填写“现所在岗位”时,如确实在会计岗位上,就应以《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何种会计工作岗位为准并在“何种会计岗位”栏如实填写,如不在会计岗位则在“非会计岗位”栏如实填写。
  4、对经考试合格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或无单位的个人,必须完成财政部门规定的各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方可进行审验;若被现任所在的工作单位聘用并从事会计工作,应凭单位的聘用证明和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连同填写好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到原发证机关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证书变更事项。
  (二)审验登记地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审验登记换证地点在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区直单位和中央驻呼单位可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呼市新华大街内蒙古政府大院7号楼)办理审验登记手续,联 系 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6910674。
  会计从业资格审验登记换证工作是我区对会计队伍的一次大规模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向社会做好公布宣传工作,强调时间的起讫和要求,合理安排好人力、物力,以及工作中需要的必须的设备,确保审验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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