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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05]3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6-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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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今年是我区开展高级会计师考试的第一年,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自治区发改委(内发改费字[2005]752号)批准,现将开展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的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收取报名费,标准为每人20元。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收取考务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二、上述所收的费用系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自治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盟市以上财政部门考试报名管理机构从所收每人200元考试收费中提留20元报名费用于组织考试报名、打印、审核材料等管理费用的支出;另180元考务费上交自治区财政厅用于考试信息管理、试卷安全保卫、租用考场、聘用监考人员、阅卷和组织管理及其他考试支出。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监督查。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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