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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9
实施时间: 2014-5-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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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550元调整为9500元,降低5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430元调整为8380元,降低50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每吨7783元,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5月9日24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制定配制计划,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5月12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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