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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工[2013]130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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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改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盟市应根据财力可能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管理部门。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行政区划内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
  (二)安排和拨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三)审核、监督、检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的项目;
  (四)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管理部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与应对气候变化中心建立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一)建立和管理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汇总统计全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将相关数据上报自治区管理部门;
  (二)汇总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
  (三)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四)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信息、融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自治区节能服务机构库备案,并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且已通过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自治区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项目库建设等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项目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盟市级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初将材料整理、汇总上报至自治区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管理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备案登记相关文件;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本复印件;
  (五)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汇款凭证;
  (七)项目建设已投入或落实的资金凭证;
  (八)项目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自治区管理部门委托公共服务平台对节能服务公司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委托公共服务平台选定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有关盟市财政局,盟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反馈。有关盟市财政局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统计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在季初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内网将电子文档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季后10日内汇总上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据实清算。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全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见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计汇总制度。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后10天内,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汇总统计全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送至自治区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工〔2010〕13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3.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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