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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工[2013]180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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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国家财政部、商务部预拨的补贴资金额度,于每年7月底前向有关盟市预拨补贴资金。各盟市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联合服务窗口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在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请各盟市先行垫付,再行清算。
  二、认真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汇总全区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各盟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和及时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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