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4
实施时间: 2014-5-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规定,方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2014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的优惠;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终汇算清缴时,根据申报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情况确定本年度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六、2014年预缴申报时暂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月(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月(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纳税申报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广东地税网站(www.gdltax.gov.cn)查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9/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核定征收 津地税企所[200 2008/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 黑国税函[2009] 2008/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深国税发[2010] 2010/1/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浙国税函[2010] 2010/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 津国税函[2010] 2010/6/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2014/4/22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