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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2]104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2-12-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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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内蒙古自治区财力补助的通知》(财预〔2011〕505号)以及自治区沿黄沿线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
  干线经济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规范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发展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财政财力补助、自治区本级和盟市财政配套资金构成。中央、自治区和盟市出资比例为1:0.5:0.5。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行政区划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的39个旗县(市、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明确投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共同下达申报指南;每年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力补助额度,组织项目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政府审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安全性、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领域与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规划(2010-2020年》(以下称《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对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等公益事业。主要包括:
  (一)《规划》确定的9个工业集中区和13个重点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场地平整等由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创新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测试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项目;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创新试验区重点建设项目、面向企业的公共信息平台和数据库项目、政务部门“网上审批”和“一站式”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等。
  (三)以奖代投先进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投资补助、奖励、资本金注入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联合下达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各盟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按要求组织项目择优上报。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领域;
  (二)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规划(2010-2020年》;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改善民生;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五)依法办理了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六)建设资金有来源,贷款、融资有协议;
  (七)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及确定。自治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盟市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项目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编制综合预算的原则,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根据自治区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在6月底前,按照财政部要求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项目投资用款计划、支出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审核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概预算评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的。
  第十七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其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以奖代投等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资金拨付30个工作日内出具财务处理报告,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组织力量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将组织力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以下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 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项目停止建设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核减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评审及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除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专项资金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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