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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07]5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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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使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充分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字[2006]3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充分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字[200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及用途。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为在旗(县、市)所在地或苏木(乡、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农村牧区贫困寄宿制中小学学生。贫困生的界定标准,由各盟(市)区别所辖旗(县、市)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旗(县、区)财政或教育部门直接拨付到学校,专项用于贫困寄宿制学生的伙食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考虑目前物价水平,为满足贫困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需要,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上限执行。即:
  (一)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
  (二)初中和特教生:每生每年不低于450元。
  各地可根据寄宿学生的贫困程度在上述补助标准之内,设立不同等级的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生活补助费资金筹措及分担。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中“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之规定,生活补助费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筹措。
  (一)资金筹措。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按照财力状况分盟(市)确定,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由四市财政自行筹措;其他盟(市)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筹措,资金筹措标准为:自治区财政每生每年补助小学生13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216元,盟(市)财政每生每年筹措小学生16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234元。
  (二)资金分担。盟(市)承担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由盟(市)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盟(市)级财力比较充裕的,盟(市)财政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补助资金,盟(市)财力下移较多或旗(县)财力相对充裕的,可由盟(市)、旗(县)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盟(市)财政确定。
  第五条 评定程序。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评定,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苏木(乡、镇)级民政部门有关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由班主任、任课老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组,对申请受助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
  (三)学校根据旗(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受助学生名额或资金数额,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报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学校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发放程序。各旗(县)财政局、教育局将本学期的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学校后,要按月将资金拨至学校,学校要依据旗(县)教育局核准的受助学生名单和拨付的资金,及时将生活补助费按月打至学生饭卡上或发给学生食堂饭票。
  第七条 分工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每年会同教育部门在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学前及时下达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预算指标。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同时负责建立本地区的贫困寄宿制学生动态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 各地要对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保证受助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凡未足额安排的盟市或旗县,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下年度盟市、旗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制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政策,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充分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确保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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