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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11]19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20
实施时间: 2011-3-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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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直属文化部门,自治区各直属文化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自治区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专项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50份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重点扶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项目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对确定的项目下达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有关文化产业政策、列入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门类和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民族演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开发和创意;
  (三)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研发和制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骨干文化企业培育、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建设;
  (六)其他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
  (七)其他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使用范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非产业化和非市场化建设项目;
  (三)已经获得财政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专项资金损失和浪费的,3年内不予以支持;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补充国家资本金、绩效奖励、保险费补助等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对体现民族和地区特色、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单位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对取得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文化产业项目。对扶持资金较大的项目,采取按比例分期拨款的方式,原则上第一期为70%,第二期为30%,第二期拨款在第一期拨款绩效检验合格之后拨付。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文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副本。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和审批工作。对初选合格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可行项目,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项目;文化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财政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论证,并商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应于每年3月末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反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投资效益等相关信息。自治区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做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滞、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如有违犯,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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