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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14]78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4-5-9
实施时间: 2014-5-9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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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下称《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2014年5月13日起,受理网下投资者的备案申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符合《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基本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备案。
  二、备案方式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可自行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下称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其中,此前已在协会备案成为询价对象的机构,系统登录名为其“五位机构代码+01”,初始登录密码为8个阿拉伯数字“0”;机构遗失系统登录密码的,可向协会申请重置。未在协会备案成为询价对象的上述机构,可向协会申领备案系统登录名和登录密码,申领时应向协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扫描文件,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上述六类机构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登录备案系统向协会推荐备案。证券公司推荐网下投资者备案时,系统登录名为其“五位机构代码+02”,初始登录密码为8个阿拉伯数字“0”。
  三、备案内容
  此前已在协会备案的六类机构,应登录备案系统核对备案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并按系统要求变更、补充填报相关信息;非六类机构但此前已经证券公司推荐在协会备案成为推荐类询价对象的,应委托相关证券公司登录备案系统核对备案信息是否正确,并按系统要求变更、补充填报相关信息。
  未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者,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指南》(后附)的要求,逐项填报备案申请信息。
  在按《管理细则》要求上传填报网下投资者及其股票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公司内部制度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管理细则》附表二以及附表五中“公司内部制度完备性”部分的要求,完整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在相应栏目提交时应按照“阿拉伯数字序号-文件名”的名称格式逐个上传文件,例如“1-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流程”。在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说明函”时,应在说明函中加入附表一下端的承诺内容。
  四、备案确认
  协会通过备案系统受理备案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向申请方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五、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威、臧赢鹏、陆华
  联系电话:010-66575820/5682/5836
  电子信箱:caowei@/zangyp@/luhua@
  备案系统登录域名:ipo.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使用指南
  1.主承销商功能使用说明.ppt
  2.六类网下投资者功能使用说明.ppt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相关附件:
1.主承销商功能使用说明.rar    
2.六类网下投资者功能使用说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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