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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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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首都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汽油制造事端,现就严格限制散装汽油购买和销售行为通告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应使用制式铁桶盛装,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并妥善保管: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需提供由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统一制式的购买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二、加油站应按照以下规定销售散装汽油:
  严格审验购买人或经办人提供的派出所购油证明和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油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不得向非制式铁桶加装散装汽油,并全程监督加油过程。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油站和加油员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政府主管部门将加大对购买、销售散装汽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广大群众对发现的违规购买、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可拨打属地派出所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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