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4]10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
  (一)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3年已缴税金达160万元以上,2014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根据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25%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缴交税金达到48万元的,也可以享受该政策,但奖励金额按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用电增量,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二)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2000万元,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1年按当年缴纳地方级税收收入的50%予以奖励,第2年、第3年按上一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收入(同口径)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对2014年度工业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比2013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0.25‰予以奖励;增加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0.5‰予以奖励;增加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采取分段累积计算,上不封顶。企业工业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由市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奖励金额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5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工艺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群)重点发展领域及上下游配套、扩大先进产能、产学研成果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集约节约用地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以内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组织实施市重点技术改造“机器换人”专项,对设备及技术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生产或应用项目,给予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额10%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777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贴息补助,支持成长性良好、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资金信托,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和放大抵押倍数等信贷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还贷应急周转金”,为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解决暂时性的还贷资金困难。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征收模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5年不变。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及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并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补助。支持优势特色产业抱团到外地参展,推介厦门产品;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在厦举办专业性展会,并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符合《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按政策予以扶持。
  (三)鼓励本市工程机械、节能环保设备、输变电设备、新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网络和通信设备等工业企业,参与我市以外大型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企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用于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落实好国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支持我市汽车、机械制造、有色冶金、食品等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
  六、促进项目对接落地
  充分利用“6.18”、“9.8”等招商平台,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接落地。对与世界500强、台湾百大企业、全国百强企业以及全国百强民营企业对接的制造业龙头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简化审批审核手续,强化要素保障。市发改委对重点对接的制造业龙头项目给予一定的前期费用补助。
  七、鼓励行业节能降耗
  (一)支持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调整产业能源结构,实施重点行业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工程,开展酒店宾馆、公共机构领域的节能照明改造,加大对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力度。对实施工业锅炉、窑炉、加热炉等“煤改气”、“油改气”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开展钢铁、玻璃、造纸、印染等行业能效对标,对单位产品能耗优于国家标准先进值的企业按省政府政策给予享受延长用电低谷时段的优惠政策;对省内行业标杆的本市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八、扩大电力直接交易
  跟踪落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办法,鼓励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能效标杆企业以及节能环保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争取适度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电力市场环境。
  九、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严格项目用地落地审核,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条件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延至2018年底。对投资新建或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的,市技改专项资金对其货梯投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好《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厦府[2013]240号),鼓励岛内工业企业搬迁至岛外专业化园区集聚发展。
  十、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对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支持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并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并在本市制造业企业应用且实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生产企业、软件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优化企业用工环境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由300元/人提高到500元/人。
  (二)鼓励支持残疾人就业,采取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市、区残联要在尊重本人意愿和双向选择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荐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企业就业。
  十二、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名优品牌
  市财政2014年度安排2000万元品牌建设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创品牌、创名牌,重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十三、发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作用
  完善企业资金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处置会商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企业自救、协调联动”原则,及时协调处置好可能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资金问题,积极帮助资金困难企业开展自救,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 陕政办发[2017] 2017/4/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增长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 2014/7/3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工业稳增长的若 陕政办发[2014] 2014/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稳增长 宁政办明电发[2 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