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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行[2009]130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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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旅游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国家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款。
  1、盟市旅游局会同盟市财政局按国家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联合向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报送国家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将按要求汇总、填报的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及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按照财政部“一下”确定的旅游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审定筛选盟市申请项目,编制国家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汇总项目文本及有关材料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上报项目。
  2、财政部下达国家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本级项目预算资金在15日内拨付到自治区旅游局,将盟市项目预算资金在20日内下达到盟市财政局,同时抄送自治区旅游局和各盟市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各盟市财政局要按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确保国家旅游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3、各盟市申报国家旅游资金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项目申请报告要对本盟(市)当年的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4、对已下达旅游专项资金预算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盟市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审批。
  二、国家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1、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中央、自治区、盟市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2、盟市财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任。盟市旅游局侧重项目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汇总项目相关材料报盟市财政局审核;会同盟市财政局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盟市财政局侧重资金管理,审核盟市旅游局确定的本盟(市)旅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会同盟市旅游局联合上报申请报告;及时将旅游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监督检查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国家旅游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盟市财政局应当会同盟市旅游局加强对国家旅游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对旅游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2、盟市财政局要会同盟市旅游局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将违规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旅游局,并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3、盟市财政局会同盟市旅游局应及时将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对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项目单位,可申请奖励资金,经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审查后,向中央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开发奖励资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 ○ ○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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