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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预[2010]66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7
实施时间: 2010-6-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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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和《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预〔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有预算分配权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发挥项目库作用,为预算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应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地区和单位。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要求,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4月底以前下达;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8月底以前下达;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提前做好资金分配预案,指标文件下达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盟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要在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
  三、规范预算追加管理。用自治区本级预算超收和净结余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5〕49号)规定管理。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各部门、各地区申请追加预算,应在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集中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上述时限,财政部门不再办理。
  四、规范超收收入管理。结合当年国家经济改革变化因素及自治区经济发展情况,提早科学、准确预测自治区本级超收收入。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当中新增重点支出、配套支出和不可预见支出等情况,做好超收收入项目安排使用。年终结余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三农、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生态治理、住房保障等重点支出。
  五、各地要积极做好清理暂付、消化赤字规模工作。压缩暂付款规模,严格控制新增暂付款,防治扩大财政结转和新增赤字规模。健全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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