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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3]64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5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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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本通知附件3第一项第(十四)条有关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定额扣税的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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