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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3]10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12
实施时间: 2013-8-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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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3]640号)有关就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我区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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