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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4]2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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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给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物价联动机制),是在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其他各项救助措施的基础上,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物价联动机制,决定对我省物价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物价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期间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补贴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启动或中止条件。
  物价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条件: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我省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中止物价联动机制。物价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条件全省统一执行。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年以上(含1年),应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相应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常规保障标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提高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常规补贴标准,自提高常规补贴标准之日起,可停止发放本次价格临时补贴;下次物价联动机制启动之时,即恢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补贴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各市县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各市县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提供的全省平均SCPI,以及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测算本市县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市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物价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以后逐季(学生按学期)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分别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和农村五保专项资金中列支,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优抚抚恤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省属学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市县属学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或价格调节基金余额不足的市县,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落实物价补贴联动机制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联动机制有效运行。省物价联动机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能已并入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完善现有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调查)会商协调,推动物价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时按要求提出启动全省物价联动机制的建议。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落实物价联动补贴工作的督导。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本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物价联动机制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准确测算本地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各类补贴对象手中。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价联动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物价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筹集及监督检查,统计汇总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做好下一年度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好本系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包括基础数据、发放人数、资金、时段及存在问题等)。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定期向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供CPI和SCPI等基础数据。
  (三)加强督导,抓好落实。
  完善物价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物价联动机制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报送不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和问责。
  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多方面宣传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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