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民发[2013]14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29
实施时间: 2013-10-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1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保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精神,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试行)》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试行)》(渝民发[2009]8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29日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3]20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居住地应当是有固定居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含)以上的住地。连续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未居住在一起的,其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 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 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 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调查核实
  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集中办理月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等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过程中应佩带标明低保调查人员身份的标识。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自行组织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在集中办理月15日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一)会前准备。
  1. 材料准备。主要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民主评议表决票,其它需准备的材料。
  2. 场地设置。民主评议场地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
  3. 会前通知。提前3天公示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
  (二)参加人员。
  1. 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参与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个村(居)选择确定20—30名民主评议候选人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每次民主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
  2. 低保申请人。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3. 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4. 其他旁听人员。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
  (三)会议程序。
  1. 宣讲低保政策。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当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2.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
  3. 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4. 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5. 现场评议表决。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
  6. 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7. 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四)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
  五、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低保审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结束后,及时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审定,于集中办理月2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一)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分管领导、纪检干部、驻村(居)干部、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二)集体研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确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三)上报审批。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按拟纳入和不纳入两类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1. 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3. 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集中办理月的次月7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二)入户抽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有近亲属备案登记的低保申请要全部入户逐一核实。入户抽查合格率低于85%的,应当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部重新调查审核。
  (三)评审会审议。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情况,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长(主任)和低保经办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讨论审定,形成审批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审批。
  (四)审批前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做出书面审批前,应当根据评审会形成的审批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调查核实。
  (五)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疑问或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日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纳入长期公示范围予以公示。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一)发放低保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二)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低保金发放到户后,应当按月或按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安排村(居)组织低保对象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领取低保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领款人签字的低保金发放表存档备查。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略)
  2.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接收登记表(略)
  3.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略)
  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略)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略)
  6.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略)
  7.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
  请低保备案登记表(略)
  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略)
  9.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略)
  10.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表
  决表(略)
  1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略)
  12.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略)
  13.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略)
  14.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批前公示(略)
  15.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略)
  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略)
  17.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领取表(略)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3]20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即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
  C类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二、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复核期限到期当月为续保复核办理月。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在复核期限到期月的上一个月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复核办理月10日前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会同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续保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自行组织核对。
  2. 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迁移等相关手续。
  1. 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 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在复核办理月20日前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在复核办理月的次月7日前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从批准的当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从批准的当月起停发低保金。
  3. 迁移。对居住地发生变化,已迁移居住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低保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整理低保家庭档案资料,在复核办理月20日前一同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低保管辖迁移手续;对离开本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且无法确认现居住地的,作停发处理。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本辖区跨乡镇(街道)管辖迁移的,应当在复核办理月的次月7日前下发低保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移交低保家庭档案资料,从通知的当月起交由接收乡镇(街道)管理;对跨区县(自治县)管辖迁移的,应当在复核办理月25日前向居住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发出低保家庭管辖迁移函,并移交低保家庭档案资料。
  居住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在复核办理月的次月7日前回复接收意见。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从接收的当月起按原核定的家庭收入和本地低保标准核发低保金,并纳入当地低保动态管理,移交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书面通知管辖移交的低保家庭;对不同意接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低保档案资料,由移交的区县(自治县)继续发放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享受低保名单公示到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国家信访政策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照A、B、C类保障家庭确定复核期限,审核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进行,也可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A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填写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附件:
  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略)
  2. 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略)
  3.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略)
  4.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略)
  5. 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略)
  6.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申报表(略)
  7.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略)
  8.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迁移通知书(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 皖政办[2016]74 2016/11/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津政办发[2013] 2013/10/12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大政办发[2013] 2013/4/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城乡 宁财[社]发[201 2015/4/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辽政办发[2013] 2013/5/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2013/11/29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大民发[2010]20 2010/4/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 沪人社农发[201 2016/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黑政发[2013]13 2013/9/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 内政办发[2016]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