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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13
实施时间: 2014-3-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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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为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确保农业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农〔2011〕25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意见》(新党发〔201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通过有偿使用、贷款贴息、财政直补三种财政扶持方式,重点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运输,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引进、推广,农产品品牌及外销平台建设,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符合自治区农业产业布局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发展部门共同组织管理该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职责:落实资金预算,会同农业产业化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考评。
  农业产业化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监督项目管理、督导项目执行、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有偿使用方式
  第四条 有偿使用资金为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坚持“择优投放、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专户存储产生的利息,转为本金滚动使用。
  第六条 开发资金扶持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竞争力强、促进农民就业和带动农民增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开发资金对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项目给予借款,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资金归还后,需继续使用的,根据项目绩效考评结果,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使用开发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借款额度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其中: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按5%的费率、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按3%的费率,南疆三地州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均按2%费率缴纳。企业缴纳的使用费全部转入开发资金本金滚动使用。
  第九条 企业使用开发资金只能用于合同约定项目范围,不得挪作他用。按合同规定逾期不还款者,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5‰的滞纳金,逾期2个月不还者,提请法律诉讼。
  第三章 贷款贴息方式
  第十条 扶持对象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点扶持拟上市融资企业、大型物流企业集团、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对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好,带动能力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项目经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可连续扶持三至五年。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产品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引进、推广项目。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项目。
  (三)企业在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品牌提升、整合资源、兼并重组等方面的发展项目。
  (四)其他符合自治区农业产业布局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上年季度发生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
  第四章 财政直补方式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
  (一)原产地在新疆、有完善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民增收明显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休闲观光农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二)经地州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备案,园区规划列入当地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中的农业产业化园区,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园区(或子园区)。重点扶持产值超亿元园区。
  (三)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再享受直补资金。
  第十五条扶持范围
  (一)农产品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引进、推广、储藏、保鲜、物流、市场拓展、农产品品牌及外销平台建设项目、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农业产业化园区土地平整、水、电、道路、排污、绿化、信息网络服务等基本建设的设备购置、材料款及施工等项目的费用。要求园区具备一定规模,主导产业、产品优势突出,对当地农牧业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对转移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增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有偿使用资金)申报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综合评审,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商自治区财政厅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和财政直补资金申报
  (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等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产业化园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属地向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报告申请。
  (三)地州财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上报的材料,汇总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对报送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库。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局根据地州审核上报项目,建立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库。今后,专项资金可连续扶持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地州、县(市)财政部门必须在自治区财政下发项目资金拨付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在新疆经济报、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拟扶持项目如有异议,经查实后,不予安排。确保项目申报、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自治区相关财经纪律,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收回项目资金,建立黑名单制度,全区通报,三年内不给予任何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取消所在地州(市)、县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随后发布),每年9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部门将把各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农〔2011〕259号)、《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农〔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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