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字[2006]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6-3-9
实施时间: 2006-3-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有关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3年,在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为,2006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7/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5/9/2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4] 2024/1/1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 甬劳社办[2010] 2010/4/12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 舟地税发[2007] 2007/9/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4 榕税函[2024]42 2024/4/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5/9/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24] 2024/7/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 2024/12/16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19] 2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