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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2007]2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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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中办发[2006]33号)等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审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主动交纳住宿费、伙食费,并索取住宿费正式发票和伙食费有效凭证,交本单位报销住宿费、核领伙食补助费,不得向下级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二、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住宿的定点饭店按财政部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公布的结果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给7.5元的夜餐补助费,列“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四、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表格见附件)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省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补助费;本地人员,不发给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前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或10元,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时间段及分时间段的具体补助标准;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每天20元或10元伙食补助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参加超过半个月的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本条规定;半个月以内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差旅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以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和经费标准,报其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冀财文字第9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派干部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1]79号)中的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我省取消了伙食补助费省内外的差别、住宿费城市和县城的差别。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差旅费开支标准待遇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如何掌握?
  答:自1996年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1996)冀财文字第98号]以后,至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3.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费标准只能报销两个标准间,实际需要三个标准间。对于这类情况,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报销住宿费。
  4.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因此,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即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5. 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到设区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当前,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应在该县级城市所在设区市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7.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8.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9.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
  10.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11.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2.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已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的,可按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整票票价的80%(全列软席列车软座整票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1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石家庄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石家庄,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石家庄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石家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石家庄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4.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主要是为了缓和火车卧铺的紧张状况,鼓励一部分身体条件较好的同志,不必等购卧铺票,及时出发。此项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出差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的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5.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16.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17.省直在石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到石家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午、晚餐每餐每人补助20元,早餐每人补助10元。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上述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同时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公杂费。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8.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统一交“会务费”但收款收据没有分开明细项目的,如何报销?
  答: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如果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或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应要求会议主办单位开具载有住宿费、伙食费等明细项目的规范的证明。对外出参加会议统一交“会务费”无法取得明细项目证明的,应视同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19、驻石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省直党校、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驻石学校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费用报销如何掌握?
  答:我省《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驻石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省直党校、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驻石学校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对于这些学校根据教学管理需要为驻石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安排食宿,收取了住宿费、伙食费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学校开具的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有效凭证,比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但不发给公杂费。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行[2014]42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4-6-25
实施时间: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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