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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10]10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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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我省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冀财办[200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信息是财政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包括财政预算、财政决算、部门预算等。
  第三条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省直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真实有效。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准确,及时有效。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形式应行之有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三)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预算、决算信息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省政府预算、决算要向社会主动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附件1)、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附件2)、政府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附件3)、政府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附件4)。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要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要按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第六条 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主动公开。
  第七条 预算部门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部门预算事项,应及时、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其他核心秘密的部门外,省直各预算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应将报送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第八条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财政预算信息的,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案。
  第十条 认真分析、研究申请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政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类课题的申请。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办法,指导本级预算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3.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4.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5.河北省省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6.河北省省直部门支出预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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