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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库[201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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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28号)制定了《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8]28号)、《河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偿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省、设区市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和由县级筹集的偿债资金。
  第三条 省级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确定总体还债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并将年度偿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偿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和资金数额。
  第四条 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并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分解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二)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三)市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四)县级筹集的偿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偿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五)中央、省和设区市提前下达的化债奖补资金在县级实施化债前要统一划转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第六条 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七条 县级偿债主管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有关偿债信息逐级报送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偿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财政厅(国库局)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将有关信息送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和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或开具拨款凭证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级专项资金文号(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县级专项资金文号(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市级筹集的偿债资金拨付所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凡是拨付下级财政或收到上级财政的偿债资金,均按往来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并按资金实际使用的财政级次列支。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县级特设专户如有变更,请及时向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影响资金的及时拨付。市级财政特设专户要在具有省级财政业务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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