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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库[2011]3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29
实施时间: 2011-9-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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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规范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预算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支付指令;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职责。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对授权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三)代理银行职责。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及时、准确支付资金,做好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清算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授权支付资金拨付的基本要求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认真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准确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预算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资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预算执行进度,检查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管预算单位对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资金管理承担监督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授权支付额度,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资金用途,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的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得超进度使用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授权支付资金,凡是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且纳入《河北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应遵循以下结算顺序: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即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预算单位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2号)、《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0]3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单次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的,需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大额现金提取审批单》(见附件1),经省财政厅核准后,代理银行方可凭审批单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代理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为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得无故缩短授权支付办理时间。
  代理银行应当按当日实际发生的授权支付支出数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严禁先清算后支付。
  代理银行应按规定编制《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年度对账单》。支出日报、年度对账单应分部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资金类别、功能分类、经济分类、预算项目编制。
  授权支付资金拨付管理
  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单位公用支出或用于与项目内容不符的人员支出。
  (一)纳入授权支付管理的工资福利支出,按规定直接发放给个人的部分,应委托银行代发直达个人银行卡账户;不能直接发放给个人的部分(如社会保障缴费等),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到特定账户。
  预算单位确定工资委托代发银行后,应将工资代发银行账户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备案。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原则上应通过委托银行代发方式直达个人银行卡账户。确需现金发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 助(奖)学金支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学生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生活费补助方面,应通过委托银行代发方式直达学生银行卡账户,不得用于预算单位公用支出和人员经费开支。
  正常公用经费中的大额购买性支出,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
  专项经费(含专项公用经费和大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得列支日常公用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等),不得用于与专项经费用途无关的其他项目。
  授权支付资金归垫管理
  授权支付资金归垫,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含贷款、借款等)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不得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财政资金划转至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对于确需垫付资金的,预算单位在垫付资金之前,须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备案。未进行资金归垫备案的,不得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要求。
  预算单位在进行资金归垫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薄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归垫审批单》(见附件2),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代理银行方可凭审批单办理资金归垫手续。未经批准,预算单位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财政资金划转至垫付资金账户,更不能以提取大额现金的方式归垫资金。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分预算项目建立会计明细账,逐笔记载每一笔资金支付,做到账证相符。
  授权支付资金划转管理
  授权支付资金划转,是指预算单位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至本单位其它账户或上级单位、所属单位(含协会、学会、内设机构等)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外,严禁系统内划转资金。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对于确需通过系统内划转支出的财政资金,预算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文件或依据,并按要求填写《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划转审批单》(见附件3),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代理银行方可凭审批单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授权支付指令填写要求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冀财库[2005]24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银行票据填写要求的通知》(冀财库[2006]1号)要求,准确、规范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否则银行将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授权支付指令中“用途”栏填写要简明扼要,不得用“某月份经费”、“公用支出”、“转账”、“货款”等不能表示具体支出用途的模糊表述,应清楚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在填写转账支票时,除按有关规定填写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外,还应准确填写收款人银行账号。
  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大额现金提取审批单
  2、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归垫审批单
  3、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划转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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