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1]8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6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为,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第五条 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部门提供的结算相关凭证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七条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教育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以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教育资金中相应抵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第九条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市、县(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第十条 调整现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20808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并将该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第十一条 教育资金优先安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0个重大项目涉及基础教育的建设内容,具体项目由各市、县(区)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纳入现行体制和政策体系。各市、县(区)教育部门申报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其他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育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避免在基础教育学校的同一项目上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修订好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细化教育资金预算编制,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制度。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各市、县(区)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经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1月5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让收支决算。各市、县(区)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决算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汇总后,连同当年教育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书面说明,于次年2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中反映教育资金的收支情况,全面反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收入来源、支出总量和支出结构。
  第十八条 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教育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加大教育投入,着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2011年前三季度应当计提的教育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前三季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原则上于2011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提足,并填列“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各市(县)区要调整2011年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方向,压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开支规模,切实保障教育资金足额计提。
  第二十二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市、县(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市、县(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关于省级统筹部分教育资金用于平衡各市、县(区)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 桂财综[2011]10 2011/8/2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2013/4/8
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 财综[2014]2号 2014/1/16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 财库[2018]96号 2019/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内财非税[2012] 2012/1/17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厦财综[2011]24 2011/8/2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 鲁财综[2011]18 2011/12/30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2012/1/5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 辽财非[2011]65 2011/8/25